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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平板玻璃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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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871—1995

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 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平板玻璃的分类、尺寸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及标志、贮存和运输。

  本标准适用于拉引法生产的,用于拉引生产的,用于建筑和其他方面的普通平板玻璃。

2.引用标准

  GB 1216 外径千分尺
   GB 2680 平板玻璃可见光总透过率测定方法
   GB/T6382.1平板玻璃集装器具 架式集装器及其试验方法
   GB/T6382.2平板玻璃集装器具 箱式集装器及其试验方法
   JC/T513 平板玻璃木箱包装

3.分类

  3.1按厚度分:2、3、4、5mm四类。

  3.2按等级分:优等品、一等品、合格品三类。

4.尺寸

  玻璃板应为矩形,尺寸一般不小于600×400mm。

5.技术要求

  5.1厚度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。

表1                   mm

厚度 允许偏差
2 ±0.20
3 ±0.20
4 ±0.20
5 ±0.25

  5.2尺寸偏差,长1500mm以内(含1500mm)不得超过±3mm,长超过1500mm不得超过±4mm。

  5.3尺寸偏斜,长1000mm,不得超过±2mm。

  5.4弯曲不得超过0.3%。

  5.5边部凸出或残缺部分不得超过3mm,一片玻璃只许有一个缺角,沿原角等分线测量不得超过5mm。

  5.6可见光总透过率不得低于表2规定。

表2

厚度,mm 可见光总透过率,%
2 88
3 87
4 86
5 84

  玻璃表面不许有擦不掉的白雾状或棕黄色的附着物。

  5.7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分等要求。

表3

缺陷种类 说明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
波筋 不产生变形的 60° 45° 30°
划伤 非破坏性的,直径0.5 不许有砂粒  ̄2mm, 每平方米允许 1 3 8
疙瘩 范围直径不大于3mm 不许有 1 3
线道 玻璃允许条数 不许有 宽≤0.5mm 宽≤0.5mm 不许有 1 2
稀疏的麻点 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10 15 30

  5.8玻璃15mm边部,一等品、合格品允许有任何非破坏性缺陷。

  5.9玻璃不允许有裂口存在。

  5.10标准无规定的技术要求,由供需双方协商。

6 检验方法

  6.1尺寸用符合JB2546规定的金属尺测量。

  6.2厚度用符合GB1216规定的千分尺在玻璃板四边各取一点测量,厚度差均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。

  6.3可见光总透过率按GB2680或使用等效的仪器测定。

  6.4波筋的测定

  6.4.1设备

  a.光源:24V,150-240W的卤钨灯。
   b.屏幕:白色、不反光。
   c.支架:能使试样垂直放置,并可平行屏幕移动。

  6.4.2检验步骤

  玻璃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,与光线成60°角,距光源6m。白色屏幕与玻璃平行,相距0.7m,观察屏幕呈现的明暗条纹,参照波筋样板确定等级。

  6.5气泡、划伤、砂粒、疙瘩、麻点、线追检验

  6.5.1设备

  黑色框架:装有数支40W日光灯管,灯管间距300mm。

  6.5.2检验步骤

  将玻璃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,与日光灯管平行并相距600mm,观察者距玻璃600mm,视线垂直玻璃观察,缺陷尺寸用符合JB2546规定的金属尺或放大10-20倍的读数显微镜测定。

  6.6弯曲度的测定

  将玻璃垂直放置,不施加外力,沿板边水平放一足够长的直尺。玻璃弓形弯曲时,测量对应弦长的弧高;波形时,测量对应波峰到波峰(或波谷到波谷),距离间的波谷的深度(或波峰高度),按下式计算弯曲度:

  h

  c=───×100

  L

  式中:c-一弯曲度,%;

  h-一弦高或波谷深度(或波峰高度),mm;

  L---弦长或波峰到波峰的距离(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),mm。

  6.7尺寸偏斜及缺角的测定

  将直角尺放在玻璃上,使角顶点、一边分别与玻璃顶点、一边对齐,测量直角尺另一边1m处与玻璃板边的距离。缺角深度是沿角平分线从原角顶向内测量。

7 检验规则

  7.1检验分类

  出厂检验:检验项目为厚度偏差、尺寸偏差、外观质量。型式检验: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该种产品的全部技术要求。

  7.2抽样方法

  按表4规定进行随机抽样。

表4

批量 抽样数 允许不合格片数
91-150 20 2
151-280 32 3
281-500 50 5
501-1200 80 7
1201-3200 125 10

  7.3判定规则

  7.3.1一片玻璃合格判定:玻璃各项技术要求均达到本标准技术要求时,该片玻璃视为合格。

  7.3.2一批玻璃合格判定:任何一项指标中,不合格片数少于或等于表4规定时,该批玻璃视为合格。
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  8.1玻璃用木箱或集装箱(架)包装。箱(架)应便于装卸、运输。木箱包装应符合JC/T513要求;集装箱(架)应符合GB/T6382.1和GB/T6382.2要求。

  8.2运输时,箱头朝向车辆运动方向,应防止箱(架)倾倒滑动。运输和装卸时箱盖朝上不得倒放或斜放并需有防雨措施。

  8.3玻璃应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存放。

附加说明:

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。

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院负责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景亚、李绍唐、王玉兰。

发布时间: 2005-5-18